当前,我国已建成了包含铀转化、铀浓缩生产在内的完整的核燃料加工产业,其生产能力保证了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对核燃料的需求。而核燃料产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核能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随着我国核燃料循环体系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部门对核安全重视程度的与日俱增,国务院及核安全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核安全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铀转化、铀浓缩生产设施,目前在其设计、运行等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标准为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相关标准。该类标准适用范围较大,针对性不强,涉及内容不尽完善,导致在设计、审评中某些方面无评判依据。因此,加快我国铀转化、铀浓缩设施安全导则的编制势在必行,使其设计、运行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标准可循。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铀转化、铀浓缩设施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加强铀转化、铀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核安全导则《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的安全》。目前,已完成导则的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导则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0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新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引言、安全目标、设施特征、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等,适用于天然铀转化设施及丰度不超过5%的铀浓缩设施。
其中安全目标包括总目标、辐射防护目标、技术安全目标。总目标为:在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化学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危害。辐射防护目标为:确保在正常运行状态下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内及由其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规定限值,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得到缓解。
设施特征包括:1.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中存在大量可弥散的铀化合物;2.在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中,主要的危害是UF6的释放带来的辐射和化学危害以及其他有毒化学物质的释放。3.可溶性铀(如UF6)的化学毒性比其放射性毒性大得多。4.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不会发生活度相当于数千太贝克131I的释放事故,但可能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泄漏的事故。
设计包括纵深防御、安全功能、设计原则、设计基准事故、安全分级、预防临界、包容放射性和化学物质、防护外照射、典型假想始发事件预防缓解措施、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系统设计安全要求、人因考虑、放射性废物管理、流出物管理、其他这几个方面。
在建造过程当中,导则指出:对于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建筑物建造、设备及部件加工与安装的标准应等同于或严于非核化工设施。铀浓缩设施在建设中宜使用模块化组件,以使设备在安装之前可在制造商车间进行测试和验证,这有助于设备的调试、维护和退役。应对组件和线缆进行明确标识。
以上导则从我国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总结我国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良好的管理经验,同时吸收国际上先进实践经验。整体技术框架主要参照IAEA导则SSG-5的框架,同时结合了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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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转化和铀浓缩设施的安全(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