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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7月1日实施

作者: 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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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国也陆续颁布实施了各项针对印刷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此外,各地区也在加紧制修订有关法规政策,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注入新动能。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其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潜在危害。当前,VOCs已经成为了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它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印刷行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大体量行业体系,其内部细分行业众多,涉及出版业、包装业、纸制品业、塑料业、电子业等,产品用于国民经济生活的各大领域,行业产值不断攀升。然而,印刷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也给生态环境的治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其中,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更是成为了蓝天保卫战的重点攻克对象。
 
  为此,我国也陆续颁布实施了各项针对印刷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此外,各地区也在加紧制修订有关法规政策,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注入新动能。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该项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关于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小时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
 
  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包括: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输送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有: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3.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油墨及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润版液、上光油、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在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方面,标准明确:1.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2.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3.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内进行“标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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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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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印刷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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