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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作者: 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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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该项湖北省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自2020年07月01日起
  涂装指的是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工序。
 
  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该项湖北省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方面,标准指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限值应符合表4规定,计算方法按附录A执行,国家发布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后,依据国家源强核算标准进行核算。
 
  监测的一般要求有: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要求。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测定应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以上标准由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明确: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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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涂装 汽车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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