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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 2020年07月15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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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工业指的是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等产品的工
  人造板工业指的是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等产品的工业企业。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造板产业在国家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大的发展机遇,国内人造板产业已经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格局, 初步建立起以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传统产品为主导的生产体系,技术装备优良,产品规格齐全,销售市场成熟,基本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及国际市场需求,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然而人造板工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数量庞大,但以中小规模居多,很多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不在重点排污单位范围内,尚未开展自行监测及监测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有关单位,请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8月15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项新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另外,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为: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 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关于监测方案的制定,标准指出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在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方面,标准明确: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环境空气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 2.3、HJ 91.1、HJ/T 91、HJ 442 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 2.2、 HJ 194 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除上述要求外,其他要求有:1.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2.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3.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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