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城市通过《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冶铸、化工、焦化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建立完善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及绕行路线,禁止重、中型柴油货车进入市区建成区、县城、中心城镇等区域;应当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淘汰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
《条例》同时规定,晋城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向禁煤区运输或者在禁煤区内储存、销售、燃用散煤或者煤制品。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加强商品煤和成品油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商品煤和成品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商品煤、成品油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应当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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