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五大方面 压实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深化“放管服”要求,优化了申请要求,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申报,减轻企业负担,此外还细化登记标准,完善审批要求,强化了源头预防,增强了可操作性。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不适用本办法的化学品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放射性物质等
该负责人表示,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五个方面。一是聚焦环境风险,突出管控重点。从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目的出发,明确管控重点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环境和健康危害性大的新化学物质。
二是优化申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借鉴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经验,并基于我国多年管理实践,优化了申请类型设置,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申报;同时,进一步优化了申报数据要求。
三是细化登记标准,完善审批要求。《办法》修订后明确了予以登记、不予以登记的具体标准,还对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请登记、变更、撤回和撤销登记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环境风险控制要求,强化了源头预防,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办法》提出了“两强化”和“三优化”的跟踪管理要求,强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针对性,优化了信息报告要求、监管方式及监管重点等。新化学物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用监督抽查方式进行,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五是跟踪新危害信息,持续防范环境风险。《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还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因此,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首先,应当取得登记证或办理备案。在新化学物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应当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其次,应当防范和控制环境风险。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再次,应当落实跟踪管理要求。按《办法》规定,落实信息传递、资料记录保存和活动报告等跟踪管理要求。*后,应当接受监督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督抽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修订背景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要求在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前,识别其环境危害,评估其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的潜在环境风险,实施登记许可,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防范这类化学物质损害生态环境和危害公众健康。
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原办法的实施,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环节的环境管理,为预防和减少新化学物质在中国境内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经过多年实践,原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工作要求。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健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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