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 (陈杭)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条例共七章七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供应与使用、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在于加强北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
条例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繁华商业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设置燃气调压装置的,应当逐步采用地下等隐蔽设置方式。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各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北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条例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此外,条例明确了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规定其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抢修、入户安全检查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不得妨碍、阻挠。燃气用户应当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条例所称燃气供应企业,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或者燃气供应站、充装站、气化站、加气站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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