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近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及卫健委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一是完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 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等要求。尚未规范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
尤其强调在2022年6月底前,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应完成满足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应建尽建。
二是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院所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使用量等信息。要按照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需依法安装 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暂不具备设施运行 维护和监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可委托满足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三是认真落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安排必要的资金,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防止污 染环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 处理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 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贯彻落实《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 “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 27 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切实帮扶指导医疗机构 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 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污水收集、处理 全链条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医疗污水,是指从医院的诊断室、手术室、化验室和病房等排放的废水,除了一般的生活污水外,还包含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等有害物质。医疗污水的处理一直以来是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之一。
由于其来源及成分十分复杂,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如果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往往会造成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严重情况下还会引发各种疾病,或导致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020年因新冠疫情的爆发,医疗行业收到全球性瞩目。我国医疗系统首次应对如此大规模的公共卫生事件,不管是华西医院、北京301等国家级重点医院还是临时搭建的火神山、方舱等“战地”医院,从快速应急反应到落实到生命诊断抢救上都表现出了强大的运转能力。然而通过这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疫情阴霾未散,科学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甚至随着海外病毒的变异,防控也随之升级,需要落实到方方面面,这也是此次文件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的要求,医院在污水处理时,其主要工艺设备及材料需包括:格栅除污机、污水泵、污泥泵、鼓风机、曝气机械、自动加药装置、污泥浓缩脱水机械、消毒装置等,而在污水处理的检测和控制过程中则要求设置pH 计、流量计、液位控制器、溶氧仪等计量装置。
从此次《通知》的出台可窥见一是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医疗废水的处理及相关设备的配置与完善将成为医院仪器购置的一大方向,也是仪器仪表行业可着重发展的领域之一;二是从国家政策层面,将医疗废水治理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从社会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层面,证明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已覆盖到更为深入的领域,医疗废水治理只会是环境治理以及卫健工作的“冰山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