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集团公司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专题会要求,按照“产业有长远规划、项目有政策支持、市场有稳定需求、结合石化资源发展”加氢站发展的四大原则,调动各市公司加氢站项目发展工作积极性,福建石油于日前出台《加氢站项目发展专项奖励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的奖项设置,涵盖在营加油站增加加氢功能项目、储备土地建设加油加氢合建站项目、定向土地挂拍及盘活土地项目、特殊商业场景合作项目等四个方面加氢站建设项目。在保证建设、运营手续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完成建设投营加油加氢合建站项目的,每站给予15—50万元不等的奖励。此外,对公开竞拍土地建设加油加氢合建站或加氢站项目、收购或租赁加油加氢合建站或加氢站项目等发展模式则暂不做规定,年底考核时另行明确。
《办法》明确要求,各市公司加氢站项目须争取获得当地政府建站补贴和运营补贴,并纳入当地新能源补贴目录。对获得足额补贴的,将按基本标准1.5倍奖励;对获得部分补贴的,将按比例扣减直至基本标准0.5倍奖励;对未争取到相应补贴的,将按基本标准0.5倍奖励。
项目投营后,日均销量未达到200kg/天的,按基本标准0.8倍奖励;日均销量超过200kg/天(含)的,按基本标准奖励;日均销量超过500kg/天(含)、且内含报酬率达到3%的,按基本标准1.2倍奖励;日均销量超过500kg/天(含)、且内含报酬率超过6%的,按基本标准1.5倍奖励。对于合资合作模式建设项目,按照我方所占股比折算奖励。
在已有加氢站建设规划地区,未完成省公司下达年度发展目标的,每少1个项目扣减10万元;地方政府尚未有加氢站建设规划或氢能产业尚未启动发展的市,确实不合适发展加氢站项目的,则不予扣减。遇其他特殊情况发展的项目,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再酌情奖励。
《办法》还规定,对于发生施工防疫控制问题、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法违纪事件、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林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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