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的要求愈加严格,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环境监测行业规范性有了质的提升。
2021年6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对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进行了详细解析。
其中,工业源污染物核算方法,以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算方法都提到了监测数据法,手册详述了规范性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规范性要求又分为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的规范。随着我国对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的要求愈加严格,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环境监测行业规范性有了质的提升。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此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3个深改文件,为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了巩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的成果,推进各类突出问题的解决,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业务水平,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从未停止。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2021年5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其中就包括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
此前,生态环境部还通报了多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问题。同是5月,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今年已经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目前,我国已经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建立“谁考核,谁监测”运行机制,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对弄虚作假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而对相关违法行为的严惩,《刑法》中都有可参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进入“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已经确定要进一步厘清政府所属监测机构和社会监测机构的业务边界,进一步明晰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进一步划清央地间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优化省市县生态环境监测运行机制4大重点任务。
“具有较强的行政与监管性质的监测业务须由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直接承担”;
“部分公益性监测服务向市场开放”;
“服务排污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监测业务全面向市场开放”。
与此同时,“将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执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执法等任务或任务中关键环节的工作,规定为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职责”。
各司其职,合理规范,这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持续发展走向。发挥政策和环境监测机构互助互利的价值才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无论是支持企业自行监测,或是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其中,“放权”和“监管”并不矛盾,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应担尽担”。
而目前,我国也在着力探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如浙江省湖州市,作为试点已经有了初步架构和研究。未来,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仍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部透露,正在加快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也很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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