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服务公司与某阀门生产公司,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竟用签订《阀门代理销售协议》来掩人耳目。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此起恶意串通谋求中标的合同纠纷,终审认定案涉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某技术服务公司与某阀门生产公司签订《阀门代理销售协议》约定,技术服务公司正在参与某石油化工公司的阀门采购招标项目,因技术服务公司不是阀门生产公司,不具有投标资质,故以阀门生产公司的名义投标、签订合同,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招投标的具体运作。中标后,阀门生产公司要把货款中的加成部分支付给技术服务公司,禁止阀门生产公司绕过技术服务公司直接与石油化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翌日,石油化工公司向阀门生产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阀门生产公司一周内签订总额近600万元的总合同。石油化工公司先行与阀门生产公司签订了一笔2万余元的小合同,但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服务公司与阀门生产公司因阀门产品由谁垫付生产成本产生争议,导致阀门生产公司最终未签署中标的总合同。一审判决 后技术服务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阀门代理销售协议》,并要求阀门生产公司赔偿投标期间支出的6.7万余元公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代理销售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协议解除,但技术服务公司公关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判决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阀门生产公司根本不认识石油化工公司,阀门生产公司之所以能中标,都是技术服务公司运作的结果。
承办法官了解到,阀门生产公司中标的项目系石油化工公司的20万吨/年丁辛醇项目阀门框架协同采购项目;丁辛醇是重要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是无色透明、易燃的油状液体,具有特殊气味,丁辛醇的生产和存储过程中一旦发生泄露,容易引发燃烧、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将对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阀门产品质量对于丁辛醇项目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准确界定合同效力,承办法官深入研读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条,查阅理论书籍和案例,并与北京区、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执法部门相关人员多次沟通,听取行政监管部门意见,力求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均得到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认定,技术服务公司和阀门生产公司双方名义上是产品代理销售关系,实际上是双方相互配合,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争取销售阀门产品的市场交易机会并分享利益。当事人作为市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涉《代理销售协议》应为无效。据此,二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技术服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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