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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某阀门配件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投产,被罚21万余元!

作者: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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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玉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楚门镇朝阳路的某阀门配件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报批环评,建有废气处理设施未验收,未建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红冲生产。经调查,该企业于2023年

2023年12月29日,玉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楚门镇朝阳路的某阀门配件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报批环评,建有废气处理设施未验收,未建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红冲生产。

经调查,该企业于2023年8月搬迁至楚门镇朝阳路,2023年9月份开始安装设备及电线,主要生产设备有10台冲床及5台液压机,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红冲废气烟尘。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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