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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明日起对欧盟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作者: 2013年07月01日 来源:商务部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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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6月27日宣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商务部发布发公告称,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
    商务部6月27日宣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商务部发布发公告称,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为19.6%;其他欧盟公司为36.9%。

    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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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务部 欧盟 进口 甲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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