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扩建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化工等产业园区和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当逐步搬迁或关闭。在主城、新城范围内,不得新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建设项目。原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生物发酵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排放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该省正在尝试向空气排污许可证制度,酝酿像太湖排污权有偿交易一样,对大气排法也实施许可证管理,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草案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对重污染天拒不停止排污的企业可拉电停水。
此次立法旨在给地方政府实施预案提供法律支撑。若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当地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政府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水等方式,依法强制停产、限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