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 m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04 mg/m3,测定下限为0.16 mg/m3。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总烃total hydrocarbons
指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用氢火焰检测器所测得气态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
甲烷计。
3 方法原理
将样品直接注入气相色谱仪,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样品中总烃和氧二者的总量(以
甲烷计),同时用除烃空气代替样品,可以测得氧的含量(以甲烷计),从二者的总量中扣除
氧的含量后即为总烃的含量。
4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实验用水为蒸馏水。
4.1 磷酸:ρ=1.75 g/ml。
4.2 磷酸溶液:c(H3PO4)=3.3mol/L
量取38ml 磷酸(4.1)于100 ml 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标线,混匀。
4.3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mg/m3(以甲烷计),直接购置或自行制备,参见附
录A。
4.4 甲烷标准气体:10.0 μmol/mol,以氮气为底气。
4.5 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
4.6 载气:氮气,纯度≥99.99%
4.7 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
4.8 稀释气:高纯氮气,纯度≥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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