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准入条件》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吨/日,造气炉按需设置;新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
《准入条件》设置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00千克标准煤/吨,其他煤种能耗≤1800千克标准煤/吨,天然气、焦炉气原料≤115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企业应在三年内达到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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